消协再评霸王条款:汽车随车文件十条款与法相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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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5:54 新华网 | |
12月2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0项条款。 据了解,中消协从今年7月开始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家47种品牌汽车随车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轿车市场的主流品牌。 在点评过程中,邀请消费者代表座谈并通过媒体和设立专线电话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最后,专家和消费者代表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对以下写在汽车随车文件中的10项条款进行了点评: 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点评:《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二“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因此,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归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 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更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点评: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产品责任与担保责任不一样。因此,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维修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汽车作为物质产品有特殊性,汽车产品一旦变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以上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点评: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点评: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点评: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点评: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记者刘元)(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