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职工档案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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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6:27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张大治记者杨勇报道因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将其档案丢失,鞍山市的石先生至今无法找到工作,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丢失职工档案的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可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石先生原是鞍山某宾馆的职工。1998年,由于宾馆转制,石先生被安置到某啤酒厂上班。石先生未到啤酒厂上班,但档案已经转到该啤酒厂。今年石先生在找其他工作时单位要 据鞍山市档案局张先生介绍,档案当事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档案,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将影响出国、工作调动及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及低保待遇等等。198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之后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由国家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对丢失职工档案的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可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如果个人与单位有存放档案的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将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因档案丢失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