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物价局擅涨供暖费被判作废 须撤消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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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7:51 新华网 | |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消丰台物价局越权制定的供暖费价格 买房子时被告知供暖费每建筑平米20元,结果入住不久就接到区物价局通知:供暖费涨到每建筑平米28元。为此,业主胡先生将丰台区物价局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物价局撤回通知单,物价局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丰台物价局给供暖费定价属越权行为,因此驳回其上诉,撤消该通知,维持一审判决。 2001年12月17日,丰台区物价局作出《关于北京宝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供暖价格的通知》,通知对宝隆公寓居民采暖季供暖价格暂定为每建筑平米28元。这个通知遭到了很多业主的反对。住在该公寓的胡先生为此起诉到了丰台法院。 胡先生认为,当初他买宝隆公寓的住房时,就是看上了公寓的地热温泉,当时宝隆城中心承诺暖气费价格为每平方米20元。丰台物价局作出上述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北京市价格目录》的规定,民用供暖价格应由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显然丰台物价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被撤消。此外,丰台物价局未尽审查义务,认定宝隆公寓为燃油加地热混合供暖与事实不符。宝隆公寓的地热供暖在设计上可以满足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使用。而宝隆城中心加装燃油锅炉是为了骗取丰台物价局的批准,以提高供暖价格。而事实上,燃油锅炉长期没有使用。为此,请求法院撤消丰台物价局的上述通知。 今年10月15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民用供暖的价格应由北京市物价局制定,因此丰台区物价局对宝隆城中心供暖定价,超越法定职权,应予撤消。 对此判决,胡先生很满意,但丰台物价局不服,认为其定价是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授权定价,且《北京市价格目录》在2002年11月1日实施,并不适用于本案,于是上诉到了市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供暖价格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畴,而根据我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职权应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及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县人民政府行使;丰台物价局作为丰台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涉案通知,确定宝隆公寓的供暖价格,显然是违反了我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驳回丰台物价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记者/郭志霞)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