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释、解除劳教人员可有条件享受“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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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0:27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 崔 平 通讯员 喻 庆)1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综治委获悉:回归城市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将被纳入城市就业计划,符合再就业政策的纳入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程”;对城市中生活困难、家庭生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上述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目前,沈阳每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2000人左右,他们中的一些人从监管场所出来后,无人管和无业可就,有的又“重操旧业”。 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应积极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凡有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对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教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