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请勿施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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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 长沙市呼吁市民不要向乞丐施舍 12月23日,长沙市救助管理站向全体长沙市民发出呼吁信,希望市民不要直接向乞丐施舍钱物,以避免爱心被不法分子利用。近期,全国不少城市发文,在繁华街道禁乞。(详见本报12月24日A17版)直评救助站应能容忍市民的善举 这封公开信指出,自从《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长沙市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救助机制,并已正常运转。对那些不愿意接受救助者,公开信认为他们是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职业乞丐”。 按公开信的思路,在一种已建立并运转的救助机制下,该救助的人都得到了救助,长沙街头的流浪乞讨者,很可能是骗取人们爱心的“不法分子”。 但据《三湘都市报》报道,就在11月10日,一辆的士将一名奄奄一息的流浪者送到长沙救助站,两个小时后,该流浪者在救助站门前死去。 这至少证明,救助站对流浪乞讨者还没有做到“应救尽救”,更不能表明救助制度已经足够。如果完全依赖于救助制度来“安排”流浪乞讨者,“果断”地劝告市民不要“乱施爱心”,很可能是冒失、不妥的行为。 救助制度规定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讨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就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原本就在老家呆不下去的他们而言,送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无意义的“旅行”。 政府的救助是必要的,但政府也会有力所不逮之处。在任何一种救助中,随时随地的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最低的施助方式。所以,这种来自市民的爱心和来自政府的关怀,并不矛盾,还可以相得益彰。 救助站应能容忍市民的善举。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2月24日 文/孙方相关背景 苏州部分地区设立“禁讨区” 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省公安厅于11月28日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可提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对流浪乞讨行为在区域、时间范围方面予以一定限制。 另据《扬子晚报》报道,苏州市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苏州市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禁止流浪乞讨人员乞讨。辨析从权利义务对等看“禁讨区” 我们应把乞丐放在国家公民的角度来讨论其权利和义务。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公民让渡部分私权才能维持,作为国家公民的乞丐、特别是职业乞丐,在国家保障他们流浪乞讨权利的同时,他们有没有让渡一部分私权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 如果承认靠乞讨获得钱财是以牺牲尊严为代价的,那我们就应承认乞讨人员聚集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有损国家形象。同时,乞丐也不应聚集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阻碍行人行走,因为行人没有施舍的义务,却拥有自由行走的权利。这样,政府在一些区域“禁讨”,可以理解。 此外,设置“禁讨区”就是侵犯乞丐在“传统公共场所的行动自由”吗?其实,既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只有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前提下,才能保证自己不受影响和侵犯。比如在地铁口,一群乞丐缠着急于赶车的乘客,乞丐倒是自由了,那乘客的行动自由呢?因此,让乞讨人员在“禁讨区”以外行乞,并不是对他们的歧视,也不是对他们人身自由的限制———一个城市有“禁烟区”、“禁卖区”,怎么就不能有“禁讨区”? 因此,一方面,帮助乞丐获得生存的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乞讨不是国家提倡的生活方式,乞丐作为城市一员,理应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秩序承担义务。既如此,“禁讨区”就和“禁烟区”、“禁卖区”一样,只是城市管理的一种方式。 当然,设置“禁讨区”严肃谨慎。要通过周密完善的措施,既保障城市的良好秩序,又体现对乞丐的人文关怀。 摘编自《羊城晚报》12月20日 文/朱胜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