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王条款”剑指汽车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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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中国消费者协会24日公布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0项“霸王条款”,逐条点评,并将于近期向相关企业发出《劝喻改正函》。 条款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点评: 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条款二:不得以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条款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条款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条款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条款六:只能在指定点维修,否则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汽车产品一旦变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条款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点评:《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规定,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条款八:擅自改装,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 点评: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条款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点评: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条款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点评: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了符合要求的零部件,但是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那么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