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原市长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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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3:09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南宁12月24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24日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38岁的李水明,1998年开始担任广西北流市市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水明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 案发后,李水明退出了其受贿所得。对于近200万元巨额来源不明款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