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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人死了但责任难定 “公平原则”帮受损方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8: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锦法实习生李欣忆记者赖永强) 摩托车司机死在汽车的右后轮下是铁的事实,但由于两车是同向行驶,交警根据现场无法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死者家属将汽车的所有人及其驾驶员告上法庭。昨日,锦江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汽车的所有人及司机连带补偿死者家属共计4.41万元。

  今年5月20日,邹利民驾驶车主为雪源公司的金杯栏板小货车,拉运雪源公司的货物,由
双桥立交桥方向沿二环路往新成仁路方向行驶,行至二环路永兴加油站对面时,与同向行驶的谭国一(死者)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谭国一倒地,被金杯栏板小货车右后轮碾死,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作出不能确定造成此事故的任何一方有违章行为的处理结论。对此,车主和驾驶员邹利民都认为,既然交管部门无法确认是谁的责任,那么他们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锦江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虽无法认定邹利民和谭国一的违章行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但是,谭国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了损失却是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根据此次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大小相比较,如不对谭国一遭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显然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应由与此次事故有关的当事人雪源公司、邹利民对谭国一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据此判决:雪源公司、邹利民共同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3.24万余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17万元。

  解读关键词

  什么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令其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分配方法。其意义在于为某些无辜而不幸的受害人提供较大的法律援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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