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特大投毒案宣判 案犯致133人中毒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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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0:34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26日消息:震惊全国的“10·1”特大投毒案前日宣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曹前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汝阳县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45284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蔡会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曹前进为了扩大自己经营的饮水机销路,今年9月30日夜晚将农药3911投入汝阳县自来水蓄水池,使133人中毒。之后曹前进和妻子蔡会乐一起销毁证据。 法院认为,曹前进为了个人赢利,将农药3911投放到公共水源,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害和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蔡会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但有悔罪表现,可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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