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份养老金惹出争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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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0:55 温州都市报 | |
詹小红 贤群 本报讯一名职工可否投保双份或者多份养老保险?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状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鹿城社保分局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停发黄某的第二份养老保险金是合法的。 1986年7月,黄某从市区一家汽车运输公司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养老金。1996年4月,市区某服务部收取了黄某9595元(15年工龄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把黄某作为该单位的职工,向鹿城社保分局申报第二份退休养老金。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该局于同年4月24日予以批准。 2001年上半年,鹿城社保分局发现黄某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后,停发了黄某作为该服务部退休职工所领取的第二份养老金。于是黄某将该局告上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黄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养老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撤销停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两份养老金合并为一份计发,解除另一份养老保险合同。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养老保险是一种福利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具体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专门基金,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一人一保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准则。而黄某提出将两份养老金合并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