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1:00 锦州日报 | |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二、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一)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证; (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提供流动人员因私出国有关证明材料; (四)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 (五)办理流动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手续; (六)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优先保证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国家和省、市重点加强的行业和部门流动。”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第二十四条改为:“流动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流动人员委托的有资格代理流动人员档案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交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十一、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与所聘流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可以通过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签证。 聘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应就服务期限、出资培训、提供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人才服务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吊销《人才服务许可证》。” 删去第九项。 十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流动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聘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做了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