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越多 工伤待遇越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我市将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本报讯 (记者陈心华)《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新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做了调整,并将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来说,经济效益好、收入高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将上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总额将下降;收入高的高层管理人员工伤待遇变得更好,而收入低的一线工人工伤待遇将降低 首次实行浮动费率,旨在通过这一经济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激励制约机制。 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规定,工伤保险缴费按社平工资为标准,享受待遇也按社平工资为标准,这样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费都一样,所有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也一样。而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缴费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挂钩,职工工伤待遇与本人工资挂钩,缴费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总额就会因不同的工资水平拉开了差距;职工工伤待遇除生活护理费、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社平工资为基数外,其他待遇水平均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也就是低于893元的职工按893元计算。这样,同一伤残等级会因职工个人工资的不同而不同,甚至会有很大的差距。 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要将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新条例将实行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分为三类:一类行业为较小风险行业,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行业为较大风险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我市工伤保险业务部门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基准缴费率实行浮动,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当用人单位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某一比例数,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数(含职业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比例超过一定数额时,其当年度费率向上浮动一个档次。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某一比例数,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数(含职业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比例超过一定数额时,其当年度费率下调一个档次。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