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方案“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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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6:2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就省属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本报今摘登如下:参保的对象和范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 参保时间这些省属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相关市进行管理。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省属农垦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实行按季或收获季节缴纳,具体方式由各相关市确定;要将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农场的耕地面积挂钩;各农垦企业缴费额确定后不再降低,企业工资增长和人员增加时相应增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待遇的核定和计发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时已经退休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补建个人账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其中:1995年底前和1998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计发(含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补助和历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下同);1998年1月1日后退休和参保后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