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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离婚都要房 竞价吧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3: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法院2001年曾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要点

  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新闻背景

  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九十月间,曾采取了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委托本报,在四川地区征集意见。本报将征集到的44条读者意见,用电子邮件传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其中包括按揭房分割、“彩礼”要不要退、老公养情人财产若何保全等问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屋归属问题:双方均想要房屋所有权怎么办?解释:双方竞价取得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问题:婚前自己父母拿钱买的房,归谁?解释:归自己,除非明确了给双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彩礼退还问题:送出去了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解释: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居纠纷问题:同居双方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解释:可向法院起诉

  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财产问题: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谁?解释:属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协议离婚问题: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咋办?解释:可向法院请求变更

  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黄松有表示,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夫妻债权问题:婚前对方欠的外债,哪个还?解释:原则上对方还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黄松有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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