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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可以索还彩礼 离婚财产分割明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4: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今天公布,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12月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关系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收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多达数百处,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新规定主要包括:

  一、解除非婚姻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释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法院理应受理。而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应依法受理。

  二、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对此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住房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改房分割,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的难点。此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婚后一人欠债两人还

  离婚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一直困扰法官判案。此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黄松有说,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此外,《解释(二)》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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