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记分”有无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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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5:18 天府早报 | |
成都一律师质疑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合法性,认为它超越了法律授权 早报讯(记者赵倩) 不服交警下达的行政处罚,成都一律师将成都市某交警分局告上了法庭,并因此引发他对交警处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合法性的质疑。目前,这位律师已通过成都市致公党向国务院提交建议:审查公安部这一规 起因:停车挨罚 12月18日,成都市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到武侯法院办事,待办事归来后却在汽车挡风玻璃处收到了一纸交警出具的通知,称由于其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已被摄像取证,要求牛限期到分局接受处罚。12月20日,牛建国来到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分局以公交行决字(2003)第00005195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牛建国处以罚款5元和记3分的处罚。 处罚:超越法律 对于自己受到的处罚,牛建国认为,自己停车的地方并没有明显禁停标志,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更让牛建国不服气的是处罚依据———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自己被扣了3分,牛建国查找相关法律文书后发现,《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处罚种类,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未创设该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除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牛建国认为,记分处罚应属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因此,12月22日,牛建国通过成都市致公党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 记分:1+1=3? 建议中,牛建国认为,公安部这一规章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就将承担除规定行政处罚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甚至“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参加考试,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因为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后果,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