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工伤社保“结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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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7:50 每日新报 | |
李茜 新报讯【记者李茜】以前职工出了工伤,有不少人因为单位不出钱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从明年开始您再也不必为此担心了。昨天,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并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与以前的有关工伤认定政策相比,适用的范围更广,各类单位都在参保范围之内。而且提高了立法层次,由以前的一般性制度规定, 个体户也纳入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社会捐赠、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项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用、职业康复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等项目的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明年1月底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老工伤问题解决有办法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