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即将立法明确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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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深圳即将立法肯定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据新快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昨日首次对外亮相,并向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座谈会现场,委员们和专家表示,相关条款如能获得通过,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方面的首次大突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是《条例》起草前人大代表有关意见、建议最为集中的焦点。在《条例》初稿中,在《职务犯罪的监督》一章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条例》在起草中,结合深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大胆借鉴国内和国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先进经验,使其内容既具可行性,又具新意和前瞻性。如《条例》第29条借鉴了美国的《财产申报法》;第39、40条有关举报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参考了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2条有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预防职责的规定借鉴了《韩国反腐败法》;第10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借鉴了法国的“预防腐败委员会”、伯利兹的“廉政委员会”、厄瓜多尔的“市民控防委员会”等。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文雪莲表示:《条例》将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形成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