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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块宝地 福建安溪县政府把工会大楼拆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安溪县三碰《工会法》

  福建省安溪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县工会没有书面同意,上级工会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强制拆迁县工会大楼。理由是:土地是国家所有,局部要服从整体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
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但福建省安溪县政府某些部门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未得到县工会上一级机关的同意、未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为一块“肥肉”,为一块宝地,把县工会大楼拆了。

  “安溪县政府某些部门强制县工会搬迁,而县总工会大楼及活动场所占地面积2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只评估总值320多万元,大大背离市场价格规律,侵占了工会的不动产。我们县广大工会会员,强烈要求有关单位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县工人的活动场所不受侵害……”近日,收到福建省安溪县职工代表的来信,记者从北京赶赴现场采访。

  听!拆楼声和群众呼声

  “砰!砰!砰!……”震耳欲聋。12月7日,记者在安溪县总工会大楼边耳闻了大锤猛砸楼板的巨响,目睹了施工人员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的场面,围观的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无不驻足侧目。

  在被拆工会大楼的现场,县工会干部们如是说:安溪县城市改造重新规划我们举双手拥护,但涉及到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依法办事。这座工会大楼和职工宿舍是历届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心血建起来的,当初福建省总工会还拨了款。大楼内设有县总工会办公室、县工人俱乐部、职工图书室、职工服务社、退休职工活动室、县劳模协会等,是全县工会工作和职工活动中心。说话间,县工会办公室提供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国用(2000)字第0000455号。土地使用者:安溪县总工会,地址,凤城镇池头巷3-5号;用途:市政,用地面积2213.4平方米。”上面盖有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公章,发证时间2000年4月18日,并附一张平面图。

  据工会干部介绍,县工会大楼整个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按县里目前的计划,工会财产几方面都吃亏。先说评估,如果按现行市场认可的每平方米1000多元计算,应该是四五百万元,但开发商请的评估事务所只评估了320万元;再说地价,县里有块与工会大楼类似的地段,拍卖到每平方米近1万元,光是地价也应该很值钱,开发后价值可能会更高。县里规划工会片区要起高楼,我们出地,开发商出钱,两家五五分成,工会将收益不菲。我们不明白,拆迁工会大楼为什么不能按市场规律办事,县里只订规划,让我们直接与开发商谈判。为什么开发商在拆迁、承建过程中赚钱,县政府要出面直接插手,运用行政权力帮开发商搬迁?!

  记者问,据说县工会大楼拆后要建一座28层大厦,能给县工会多少层?

  县工会负责人说,县里说要在28层大厦边上的群楼里给2000多平方米,比工会原有建筑面积少了1000多平方米,最初还让我们补交200万元各项费用,后来又“悄悄”透露给我们:这200多万元由县财政拨给我们。听到这里,记者一头雾水,开发商赚钱,工会吃亏,为什么国家财政往里贴补?

  县工会沈主席说:为工会大楼拆迁的事政府领导曾叫我去签协议。第一次评估方案出台后,整体评估才290多万元,县工会全体委员意见很大;第二次工会片区拆迁办再次评估为300多万元,县工会发现还是偏低,于2003年10月17日给县政府一份报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与现有市场基准价存在一定出入。一是工会房地产用途并非全部属办公和住宅使用,二是基准地价245~269.5元/平方米明显偏低。”报告送县拆迁办至今50天了,县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答复。

  县工会主席明确告诉县领导,工会资产的管理权在上一级工会,省总要我坚持原则维护工会财产,而县领导要我服从县里意见签订协议马上搬家,我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我无权也不敢签书面协议,现在还不是把房子拆了。

  有的职工群众说:《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因各种原因被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同级工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而今指挥拆县工会大楼的就是安溪县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我们工人怎能指望地方政府帮助工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占工会财产呢?

  据反映:要拆工会大楼时,有的工会领导干部提出有关安置办法和评估不尽合理等问题,马上被调离岗位。

  据反映,在安溪县南街拆迁时,有的被拆迁户要求等春节后再拆迁,遭到拒绝并被打伤住院……

  问!强制拆迁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了核实现场采访的资料,记者打手机给分管旧城改造、兼任安溪县旧城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的钟副县长,希望他谈谈县工会大楼拆迁的事。

  钟副县长答复,他在厦门办事,要了解工会大楼拆迁的情况,可以找县工会主席和县建设局陈副局长。

  县建设局副局长兼工会片区拆迁办主任陈志新接待了我们。

  陈副局长先介绍了此次工会大楼拆迁的有关情况:“我们整个工会片区改造建设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安溪县的总体规划要求,按照片区具体情况进行改造,并根据被拆迁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目前整个片区共119户,已签协议90户,完成87%。工会所属的房产有两部分,一是房改房(职工宿舍)共8户,已评估6户,我们直接与业主谈;二是工会办公用房,我们经过几轮协商,已经达成了协议。”

  陈副局长说,安置补偿问题,按拆迁条例分为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工会所属房产基本是办公用房。县里准备在拆迁地上建一幢28层、一幢22层商住楼和5层群楼,经过评估、置换补差价,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适当拨补。完成全部拆迁后,按国家土地法要求进行拍卖、招投标,最后确定由谁承建。

  记者:你们作为旧城改造建设整体规划,工会应该配合,但是工会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在改造中是自己筹资、交给他人承建、或者合建应由工会来决定。泉州、厦门市工会有先例,全国都有很多实例。

  陈:这没有错,但整个城市改建是个系统工程,个体要服从整体。

  记者:工会的财产是工会自己的,规划建设局的责任是进行整个城市的规划,至于怎样建、建多少层、由谁建应由工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为什么你们一定要直接干预?

  陈:整个城市改造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从国家、行政角度,工会要按照整体规划,服从国家的运作,土地是国家所有,个体要服从整体需要。更何况改造完成后,安溪县工会被安置在原址、面积相等。(陈副局长的话前后不一,前面说的要给工会2300平方米,加公摊面积共计2600平方米,而工会原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哪来面积相等。)

  记者:你们县拆迁办是否与县工会签订拆迁书面协议?

  陈:只有口头协议。

  记者:这么大的拆迁工程,口头协议能成为法律依据吗?

  陈副局长没有回答。

  陈副局长接着说,你们说的《工会法》我手里就有,但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还要与我们城市规划法,包括拆迁条例等几部法律结合起来考虑。

  记者:据反映目前是县建设局出面搞开发,是吗?

  陈:不是建设局,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前期拆迁工作。

  记者: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谁负责,隶属什么单位。

  陈: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原来是县里机关的一名干部,公司现归县建设局管理。记者:你们这样做,等于政府帮企业赚钱了。

  陈:房屋拆迁须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运作,现在讲市场经济,目前只能由拆迁办作为法人进行拆迁活动,如果不是这样社会稳定问题更糟了。

  记者采访安溪县各个方面后,于9日上午到泉州市委宣传部反馈采访情况。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泉州群众对公益事业很热心,如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房屋,群众自己主动积极地搬迁。但是对损民利商的事,群众就有意见,为什么把我们的房子拆了,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去赚钱,为什么让他人得利我们损失,群众不服气。可以说,泉州的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

  看!是谁三碰《工会法》

  安溪县总工会大楼位于安溪县城中心繁华地段,也是房地产开发的一块宝地。数年中,县工会大楼三次面临拆迁,安溪县有些职能部门三碰《工会法》。

  一碰《工会法》———县建委丈量工会大楼

  据县工会干部反映,1997年安溪县计划建联谊大厦,当时县建委的个别领导指派工作人员丈量工会大楼及停车场的土地。当年的县工会主席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到县委办公楼找到筹建联谊大厦的总指挥、县委王副书记明确表示,按照有关法规,动用工会财产需要向省总工会汇报,县工会无权处置。王副书记答复:“我清楚,你们不要向省总工会汇报,我们不准备拆县工会大楼了。”县总工会大楼躲过一“劫”。

  二碰《工会法》———县建设局贴出公告限时搬迁

  2001年6月22日,福建泉州市安溪县建设局把一张《房屋拆迁公告》贴在县总工会大楼前。《公告》称:“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对旧城工会片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搬迁期限: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5日……被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阻挠……”

  同年6月中旬,记者接到安溪县工会和职工群众反映,县建设局计划拆迁县工会大楼,把工会拥有的地皮作为房地产开发。为此,记者向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但没有回音。6月22日,在没有与县工会协商的情况下,县建设局张贴出《房屋拆迁公告》,职工反映强烈。

  安溪县工会大楼是上世纪80年代的建筑。安溪县总工会曾于2000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安溪县委、县政府请示翻建现有的工会大楼为“安溪工会大厦”,以扩大职工活动场所,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但到2001年6月中旬未见县政府的批复。

  2001年3月28日,县总工会又向安溪县政府、泉州市总工会申请翻建。市总工会于5月31日批复:同意安溪县总工会把现有办公大楼翻建为“安溪工会大厦”,并强调县工会基建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并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市总工会在批复中同时指出,工会资产受《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没想到,6月22日,县建设局就贴出《房屋拆迁公告》。

  本报于2001年7月30日在“工会新闻”版刊登了题为《安溪县工会大楼面临被拆迁,工会财产怎能如此任意处置》的记者专访。县领导表示要妥善处理好此事,工会资产又暂时逃过一“难”

  三碰《工会法》———县建设局副局长坐镇指挥拆房

  2003年8月10日,安溪县规划建设局贴出“工会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人为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范围是县总工会……以上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全部拆除。拆迁期限:2003年8月11日起至2003年9月11日止。“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阻挠。”

  《公告》贴出后,一位副县长来县总工会,动员县工会主席做好工会大楼的拆迁,同时有人叫工会主席切断工会大楼的水电,被工会主席拒绝,但是县领导要工会搬迁,作为县管的工会主席又能怎么办?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有关法规明文规定,工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变更应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意方可实施,为什么安溪县政府规划建设局在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出面替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拆迁,拆毁县工会机关办公用房、职工活动场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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