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伤事故必须先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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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43 南方都市报 | |
遇到工伤事故必须先认定 本报讯(记者郝丹)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由市人大通过废止,而根据明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遇到工伤事故,无论单位是否给予参保,都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 被认定是工伤后才能鉴定 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而言,明年起将正式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补偿的程序将由过去的从事发、鉴定、补偿三个步骤,增加为事故发生、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补偿4个步骤,即被认定是工伤后才能去鉴定伤残程度。其中,工伤认定指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因工作引起而作出一个结论。伤残鉴定指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后,有关部门对其受伤程度是否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做出鉴定结果。 认定申请时限放宽15天 根据新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当日起,职工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比旧条例中15日的时限放宽了一倍;同时,对于职工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间也由过去的3个月内,放宽到新条例的12个月内。 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虽然申报的时间有所放宽,但执行的力度更加规范和严格,广大市民个人和单位都必须牢记申报时间期限,因为一旦超过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就没有其他任何途径能获得相应待遇补偿。另在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单位推延而未在1月内申报,而员工个人在1年内申报的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还了解到,新条例中特别加大了对瞒报或漏报员工参保工伤的单位的处罚。新条例中规定,如出现瞒报,将处以瞒报员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