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议长贿选”案审结 高雄24“议员”被判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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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5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香港电】台北消息:高雄地方法院前天对高雄市“议长选举贿选”案进行最后一次宣判,合议庭法官认为三名涉案“议员”李荣宗、江振陆与简金城一再利用“议会”保护伞拒绝出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分别判处1年、2年6个月与2年10个月重刑,都被剥夺公权4年,并追缴江振陆与简金城收受的500万元(新台币,下同)贿款。 据台湾媒体报道,高雄地方法院今年4月以来,8个多月内共开庭35次对这宗贿选案进 判决书指出,李荣宗去年12月7日当选高雄市“议员”后,与朱安雄共谋竞选议长,同月24日深夜介绍蔡庆源所掌握的五名“议员”给朱安雄,由朱安雄以每票500万元行贿。李荣宗在侦查期间坦承约定贿选,但未收受贿款,却在移审时翻供,并借“议会”开议之名拒绝到庭,判处一年徒刑,剥夺公权四年。 有关江振陆与简金城的部分,合议庭法官认为,江振陆与简金城分别收受朱安雄与吴德美夫妇教唆贤继禹、黄信中交付的500万元贿款,犯后不知自省,一再否认所犯罪行,毫无悔意,地院审理期间分别传讯二人13次、14次,二人却以议会开议为由拒绝到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判处江振陆2年6个月、简金城2年10个月徒刑,都剥夺公权4年。 这宗“议长选举贿选”案从爆发到前天一审审结,刚好一年,40名被告包括34名“议员”,其中10人获判无罪,24人有罪,而有罪的“议员”中6人获宣告缓刑,18人未获宣告缓刑,这18名有罪“议员”一旦判决确定,将丧失“议员”资格。 根据台湾“地方制度法”规定,高雄市“议会”44名“议员”,若超过十分之三的“议员”席次涉贿选案丧失“议员”资格,应进行全面补选;另外,若单一选区有半数“议员”去职,则进行单一选区补选。根据台“选罢法”规定,受贿罪属二审定案,因此高雄市“议会”是否补选,将视二审判决结果而定,预料高雄高分院会快马加鞭审理。 合议庭审判长林水城前天完成最后一次对涉案“议员”宣判后表示,合议庭法官都是以“写历史”的态度,承审这起引起岛内外注目的“议长贿选”案,前天审结后他们都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宣判后特地在高雄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合影留念,留下历史镜头。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