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恶意挟资“蒸发”是一种诈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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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14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12月27日电(张涛)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伟手头有几起这样的棘手民工维权案:民工虽与老板签订用工合同,但承诺年底兑现工资的老板,近日却突然带着民工工资款消失,劳动执法部门以缺乏执行主体为由不予受理,民工哭诉无泪。李宏伟律师认为,这些老板以承诺发工资为欺骗手段让民工付出劳动,却卷款而逃,这已经构成变相诈骗,应由司法机关立案追查。 案例简介:今年4月,刘小光等5个贵州民工被一河南苏老板招到石家庄桥西搞室内装修,双方签订了简单用工合同。干活期间,苏老板只给民工发很少的生活费,承诺到年底他会一次性将工资款发给民工。民工索要了几次,有一次还提出辞职,但经不住老板一个劲地承诺,就坚持留下来干活。没想到,苏老板11月初突然不见了,而这时已累计拖欠民工工资款1万多元。民工到处找人,到现在也不见苏老板的人影,有一次打通了他手机,他已不承认欠资这事。 律师点评:按照司法解释,凡是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而拒不承认(包括长期挟款外逃赖账)的,已算构成诈骗,应接受司法处置。这样的案件却因为涉及个体老板,其受害人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而被搁置,如果是国有企业老板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了。另外,为加大对逃薪老板的追查,劳动监察部门事先可对辖区企业特别是雇佣农民工的个体企业建立“诚信档案”,登记企业老板的相关资料、联系方式,做好日常预防性监督检查,同时备日后追查使用。(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