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者能参加医保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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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31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丽强)昨天,我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等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办理参保登记,一般应出示本人劳动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辞职证明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还应出示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手续。市医保中心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资格审核、缴费等办法。档案寄存服务机构应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填写《石家庄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报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查核实。 怎样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逐月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由其业主负责缴纳)。市医保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保的同时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大额医保,享受大额医保待遇。连续缴费(含补缴)满1年以上患慢性病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从统筹基金支付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保,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不再缴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档案经市医保中心核准,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的缴费年限,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 注意事项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须在办理登记后1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在30日内委托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登记缴费变更手续,继续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逾期未参保人员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缴保费。缴费中断6个月及以内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从下月起享受医保。缴费中断6个月以上的,中断期内不得享受医保待遇,恢复缴费时须补缴中断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恢复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保。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并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该待遇的期限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一致,期满后恢复原缴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