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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透支炒股强行平仓受损 股民与券商:谁该赔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4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崔立东

  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股民王淑华在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券商)开户透支炒股。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日,该券商分7次将王淑华23920股股票强行平仓。自1997年11月26日,该券商又将王淑华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冻结,至今已经6年。

  2001年7月,王淑华起诉券商,要求券商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强行平仓给股民造成的损失6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券商赔偿王淑华经济损失60万元,解除被冻结的王淑华股票账户。

  券商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淑华返还券商透支款5.6万元,解除其被冻结的股票账户。

  12月22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无可争议:券商构成侵权

  针对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诉,2003年8月20日,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股民与券商的争议主要有四点,其中,券商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其他三点是否成立的前提。

  二审法院认为:证券营业部强行将王淑华的股票平仓和冻结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淑华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在双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为中,证券营业部与王淑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在股票进入王淑华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即归股民王淑华所有,王淑华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王淑华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营业部在王淑华透支买入股票后,未经王淑华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淑华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股民王淑华与券商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的无效透支交易活动中,证券营业部应负主要责任,应对强行平仓给王淑华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争议又起:平仓损失如何计算

  王淑华在证券营业部炒股时累计透支19万元。股票走低时,经过证券营业部7次强行平仓,王淑华仍剩9万余元没能偿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时王淑华13万元股本经券商强行平仓后亦所剩无几。

  责任虽然已经划分清楚,可是,证券营业部强行平仓给股民王淑华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却争议颇大。

  一审法院认为,强行平仓损失应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按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之差50%支持;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强行平仓损失应按平仓股票的买入价与平仓价差计算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股民王淑华与券商证券营业部合意透支后被强行平仓的行为是两层法律关系,即王淑华与证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因违反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而无效;而王淑华使用透支款购买股票行为则合法有效。对此,证券营业部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淑华拖欠透支款95197.47元亦应予以偿还。券商证券营业部无权采用强制手段收回透支款,其对股民王淑华股票强行平仓和冻结股票账户的做法系侵权行为,因此给王淑华造成的经济损失券商证券营业部应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股票交易的风险性和双方合意透支券商应承担主要责任等因素,强行平仓损失应按被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之差的50%支持;送股损失按除权交易日该股票平均价支持;冻结账户损失按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的50%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券商证券营业部赔偿王淑华强行平仓损失400841元,送股分红损失276000元,冻结账户损失20580元,扣除王淑华欠透支款95197.47元后,券商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淑华经济损失60万余元。

  接到一审法院判决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且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侵权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然而,由于王淑华与证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淑华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可按7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按被强行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并予以纠正。

  因此做出判决: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淑华被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冻结股票账户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9.79元。由于王淑华尚拖欠证券营业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应返还。两项相互抵销后,王淑华应返还证券营业部透支款5.6万余元。该不该赔偿分红、送股收益

  自1997年11月26日起,王淑华在炒股时,其微机就出现了“您已被限制,不能使用自助终端”的警告。王淑华认为,券商证券营业部非法冻结股民账户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权利。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支持了王淑华的观点,认为:依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实现持有人股票交易经营权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账户不受他人侵犯。证券营业部冻结客户账户,侵犯了客户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对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经营权。因此,证券营业部将王淑华账户内股票以锁仓形式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是对王淑华股票财产权的侵害,应赔偿王淑华冻结股票的损失。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淑华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可是,就王淑华主张券商应返还其应得的股票分红、送股收益,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对此,王淑华表示不服:“券商在获取了高额的透支利息、印花税和佣金后,还将我应得的送股、分红的276000元也给霸占了。”

  王淑华认为,股票是记载持有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股民从购买某种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淑华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应享有股本送股、分红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无论该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持股股东应享受的送股、分红等必得利益。

  接受采访时,王淑华代理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原则,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可是,券商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没有赔偿,就连起码的“恢复原状”都没有做到。相反,遭受券商强行平仓侵权的股民王淑华反倒赔给了侵权人5万余元的“损失”。

  “赢了官司却赔了钱!这样的事怎能让人接受?”王淑华说。

  “侵权之债”该由谁偿还

  王淑华认为:券商为了赚取更多的佣金和利息,违反国家有关法令向股民融资是造成这起侵权案的主要原因。二审法院判决她返还券商9.5万元透支款,实际是券商多次反复平仓造成的“窟窿”,事实上这9.5万元债务不是她自己炒股票失误造成的损失,而是证券公司反复低价平仓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强行平仓的同时,高额利息、佣金、印花税都收在自己的账下,把平仓出现的“大窟窿”却记在她的账下,这就是9.5万元透支款形成的原因。

  据此,她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她返还这笔“侵权之债”没有法律依据。

  王淑华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属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买卖证券。证券营业部无权未经股民同意,擅自将股民的股票强行平仓。由于证券营业部的侵权行为,致使股民王淑华丧失了在更高价位卖出股票从而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

  王淑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采用“往前算法”(即买入价与平仓价之差作为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股票侵权案是按《民法通则》认定的,其赔偿标准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赔偿原则。把侵权还没有发生时的买入价与侵权时的平仓价强拉在一起,造成了侵权因果关系的混乱。

  王淑华说,股票价格经常波动是市场规律,当一种股票涨到最高价时,因股民的操作水平不同,不可能保证股民一定在最高价时卖出,法律上可以把它视为不确定的可得利益,但绝不能排除如果王淑华的股票不被强行平仓,她就有可能以最高价或次高价卖出。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把这种可能在法律上断然全部否定,这显然是不公平,是违反《民法通则》的。王淑华被侵权后没有得到赔偿,反倒赔偿侵权券商,这就足以说明这种计算方法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12月22日,记者随王淑华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与总经理助理张先生交流对此案的看法,张助理的观点与王淑华大相径庭。他认为,券商与股民之间的平仓之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特殊历史问题。股民的透支行为是强行透支行为,券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权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民收回透支款。这种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强行平仓,张助理解释说:“这种防范风险的行为方式是由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存在侵权问题。”

  张助理说,平仓也给券商带来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一旦股民无力偿还透支款,这个损失就得由券商承担。同时,由于透支引起的强行平仓行为,证券公司有关责任人也承担了相应责任,最近,内蒙古的一位证券公司领导就将受到惩处。

  张助理还表示:“法院的判决往往偏向股民。”张助理说,法律是要保护券商的利益的,如果券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证券公司就得赔偿上亿元资金,证券公司就得倒闭。他说,在齐齐哈尔有多家证券公司发生过平仓纠纷,这是那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当初,虽然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但许多证券公司都没有遵守,违规透支在当时是普遍现象。

  张助理答复王淑华,她的股票账户现在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不过,炒作股票的收益将冲减账户资金的负数。

  张助理认为王淑华关于送股、分红是可得利益的观点是正确的。他说:“股民持有某种股票就享有该股票送股、分红的权利。”他认为,如果该股票送股、分红,王淑华的股票账户上应该有这笔收入。一类案件两样解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本案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中说:“券商强行平仓的行为是否给股民造成了损失,关键在于平仓行为发生以后至当事人起诉时,股票的价格是走高还是走低。如果走高,那最高价与平仓价之间的差价即为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中国银行证券营业部与杜妍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却确认了买入价与平仓价之差作为赔偿标准(即“往前算法”)。

  就最高院答复的如上两个截然不同的平仓损失计算方法,一审法院审判时引用了最高院给武汉的答复;而二审法院在审判时却引用了最高院给辽宁的答复。王淑华认为,最高院下发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是造成二审法院不同判决的根源。

  就王淑华所反映的问题,记者通过电话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邵文红主任请教,邵主任向记者表示,王淑华所反映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为打这场官司耗费9年精力并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的王淑华向记者表示: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天边”。她决心到最高法院讨说法。

  强行平仓行为的发生多数是在股民透支且股票的价格低于购买的价格时,券商担心垫付的资金到期不能收回,做出的侵权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融资借款与客户买卖股票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对于平仓股票损失应当如何计算,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有关专家呼吁,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改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的状态。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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