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私奔生子丈夫获精神损害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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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3:45 济南日报舜网 | |
舜网12月27日消息:妻子在与男方婚姻关系尚存在期间,与他人私奔并生育子女,9年后提出与男方离婚时,被高青县法院唐坊法庭依法判决支付男方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据悉,马某某与马某系同村,经人介绍,于1984年12月份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年龄差距太大,婚后感情不合。1994年7月,马某某与他人私奔,并于1995年与他人生育一女孩。2003年原告回家后,起诉与男方马某离婚。马某在庭审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因马某某在与马某关 作者:董振霞 (来源:淄博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