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平分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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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7:00 深圳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田雨)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理 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起诉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断无效婚姻再判分道扬镳 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价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前父母买房 归为自己儿女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房屋由父母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以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种情况可以返还婚前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婚前送出去的彩礼能否要回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可免除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财产分割不公反悔仍可变更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作者:田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