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仍将保留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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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00: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法律并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由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应当与银监会、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