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推行阳光执行赢得工作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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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20:35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12月28日电(记者于力)辽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通过实施“阳光执行”计划,坚持执行工作“四透明一听证”收到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案件执结率已达81%,比过去提高了17%,特别是20多件历史遗留案件的妥善处理,为法院工作赢得了主动。 元宝区法院地处丹东市的旧城区,系丹东市内的老工业区,一批涉及老企业的案件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有的案件一拖就是几年,当事人意见较大。今年以来,法院实施执行工作 “四透明”指一是立案透明,执行案件的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必须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是有风险的,你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从而明确申请人的义务,并消除当事人赢了官司就把法院当成“债务人”的误解,使其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法院执行。二是财产调查透明,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后,法院在进行财产调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跟随调查,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减少了当事人意见。三是执行程序透明,元宝区法院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由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执行工作程序,执行案件从立案、财产调查到采取强制措施,各个环节都要求当事人参与,并明确他们相应的义务,积极争得当事人配合,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四是执行财产透明,这个法院有明确规定,一般案件的执行款物全部通过法院财务部门移交申请人,不允许案件承办人直接移交;集团诉讼案件的执行款物全部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移交,以保持高度透明。 元宝区法院在今年执行一件出口劳务纠纷案中,涉及债权人205人,涉案标的额305万元,但执行回来的财产仅有100多万元。法院通过召开债权人大会的形式分发执行款,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虽然每个申请人仅得到了损失的33.6%的偿付,但大家没有意见,认为法院做得公平,事后还给法院送来了锦旗。 “一听证”是指对有异议的案件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多了解对方的情况,化解矛盾,从而使一大批棘手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