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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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7:27 江南都市报 | |
北京消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 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2%的比例,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