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想赚“黑钱”栽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7:5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通讯员梁宗) 因想赚取不法差价,房产商没把差价写进合同。但购房者不愿付差价时,吃亏的只能是房产商了。日前,家住杨浦的王女士就由此使购置的新房失而复得。 今年4月,王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国权东路某小区的商品房。 房产公司表示,这套房子原本是他人预购的,由公司代为转让出售。实际总价确实应为83.5万元,其中超出的14.5万元是房屋差价款。双方对此只有口头约定,未写进售房合同。王女士支付的69万元实际上是差价款14.5万元和部分房款54.5万元,尚有14.5万元房款未付。王女士付钱时,公司出具了差价款的收条。后来王女士提出异议,公司重新开了一张购房款发票给她。 市二中院在二审时认为,售房合同中并无14.5万元差价款的约定,也无其他书面记载能够证明彼此间有此节事实的存在。由于王女士对房产公司开具的14.5万元差价款收条提出异议,房产公司重新补开了一张购房款发票以取代差价款收条,这一行为已否定了口头约定差价款之说。房产公司理应按约交房。 >>提醒 眼下,上海炒房势头依旧不减,但并不是所有差价的赚取都是合法的。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马晨光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是产权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有一定差价是合法的。但是本案中预购房屋人注销原有合同,让房产商以新房出售再赚取差价是不合法的,所以房产商不敢写进合同,这样还可以逃税。 马律师指出,如果当初双方签订了差价协议,很可能生效。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一个不完善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