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被刺命归西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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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8:15 桂龙新闻网 | |
都市报讯 一赌徒追讨赌债时被对方刺死,围绕刺死上门非法讨债者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说,双方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官司。 被告人卢丽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而欠下昭平县富罗镇吴志勇的赌债1.6万元,吴志勇多次追讨无果。2002年10月11日晚上8时许,吴志勇再次到马江镇河西街卢丽父亲经营的“又一夜”停车场歌厅找到卢丽追讨赌债时,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当时在场的马江镇马江街的 2003年9月11日,贺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刺死吴志勇的刀具到底是卢丽的还是吴志勇的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但由于案发后刀具下落不明,刀具的来源弄不清楚。卢丽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吴志勇的致命刀具来源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如果致命刀具来源是吴志勇等人的,则被告卢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致命刀具来源于被告卢丽,则被告的行为应是防防卫过当。 被告卢丽在本案中主观上是故意还是无意?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这又是本案的一大疑点。此外,吴志勇是被卢丽直接用刀捅死还是夺刀刺伤后,经吴志勇的同伙推挤,推刀深入贯穿心脏而死,则是本案另外一个疑点,因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丽有罪。 贺州市中院对被告人卢丽提出其是从吴志勇手中夺过尖刀后再指向吴志勇,而吴志勇后面的人向前推才刺入吴身体的辩解,与证人陈述的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卢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卢丽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11月11日,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吴志勇死亡一案尚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情形,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贺州市中院(2003)贺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贺州市中院重新审判。 12月19日,贺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丽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丽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丽及其辩护人强调卢丽是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但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为追讨非法债务而引起的,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卢丽可从轻处罚。贺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卢丽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卢丽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多元。 12月26日,接到贺州市中院再审判决书后,卢丽又以自己属正当防卫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