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根“鬼骨”进别人新房 法院判其赔建房款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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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8:35 新桂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12月29日讯南丹县吾隘镇吾隘村的韦益因与同村人韦朋不和,便挖了“鬼骨”(非正常死亡者的骨头)放进韦朋新建的房子里。韦朋向当地法律机关反映,最后法院判决由韦益赔偿韦朋建房所花费的款项。 今年的某天,韦益对好友韦瑶说:“韦朋平时总与我过不去,你愿不愿意帮我整他一把?”韦瑶表示愿意。然后韦益便说出了挖“鬼骨”放进韦朋新建的房子,让韦朋一辈子“ 2003年3月15日,韦益叫韦瑶一同到本村更坡地(地名)偷挖几年前病死的韦某某的坟墓并将韦某某的遗骨取出。当晚8时许,韦瑶受韦益的指使,欲将死者韦某某的遗骨放在韦朋新建造的房子中存埋,在填土时,被韦朋发现并当场逮住。 3月16日,车河镇法律服务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3人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韦朋新建的房屋折价21390元,由韦益、韦瑶赔偿21390元给韦朋;2、21390元赔偿费,韦益承担2/3,即14260元,韦瑶承担7130元;3、已建房的材料及屋内的建材归韦益、韦瑶所有,屋基及屋外建材等归韦朋所有。 协议签订后不久,韦瑶先后分两次共付款7000元给韦朋,韦益卖掉一片杉木林后得款8700元转交给韦朋。在交了钱后,韦益、韦瑶就按协议拆除韦朋新建的房屋并将建材搬走予以瓜分。看见韦益尚未付完赔偿款就瓜分建材,韦朋就不断催促韦益付款。韦益认为自己放“鬼骨”并没有损坏韦朋的房屋,便向南丹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方于2003年3月1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并判决韦朋返还不当得利8700元。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韦益及韦瑶放“鬼骨”在他人新建房屋的行为是违反当地民间习俗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韦益、韦瑶也签订了承认赔偿的协议,应该按协议履行赔偿责任。因而判决:驳回韦益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韦益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12月上旬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蒋秋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李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