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拖欠工资不得超30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0:28 都市快报 | |
据北京青年报酝酿已久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2月16日经北京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以市政府142号令的形式于2004年1月22日起开始实行。 《支付规定》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考虑到要保障劳动者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