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议长”贿选案24名“议员”被判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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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3:5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高雄消息:高雄“地方法院”26日对高雄市“议长”选举贿选案进行最后一次宣判,合议庭“法官”认为3名涉案“议员”李荣宗、江振陆与简金城一再利用“议会”保护伞拒绝出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分别判处1年、2年6个月与2年10个月重刑,并追缴江振陆与简金城收受的500万元贿款。 据报道,高雄“地方法院”今年4月以来,8个多月内共开庭35次对这次贿选案进行审 判决书指出,李荣宗去年12月7日当选高雄市“议员”后,与朱安雄共谋竞选“议长”事,同月24日深夜蔡庆源将所掌握的5名“议员”介绍给朱安雄,由朱安雄以每票500万元行贿。李荣宗在侦查期间坦承期约贿选,但未收受贿款,却在移审时翻供,并假“议会”开议之名拒绝到庭,判处1年徒刑。 有关江振陆与简金城的部分,合议庭“法官”认为,江振陆与简金城分别收受朱安雄与吴德美夫妇教唆贤继禹、黄信中交付的500万元贿款,犯后不知自省,一再否认犯行,毫无悔意,“地院”审理期间分别传讯两人13次、14次,两人却以“议会”开议为由拒绝到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这起“议长”选举贿选案从爆发到26日一审审结,刚好一年,40名被告包括34名“议员”,其中10人获判无罪,24人有罪,而有罪的“议员”中6人获宣告缓刑,18人未获宣告缓刑,这18名有罪“议员”一旦判决确定,将丧失“议员”资格。 根据“地方制度法”规定,高雄市“议会”44名“议员”,若超过十分之三的“议员”席次涉贿选案丧失“议员”资格,应进行全面补选;另外,若单一选区有半数“议员”去职,则进行单一选区补选。根据“选罢法”规定,受贿罪属二审定谳,因此高雄市“议会”是否补选,将视二审判决结果而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