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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6: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属于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
主事业范围的扩大或者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黄松有说,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黄松有指出,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相关专题:最高法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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