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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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6: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属于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 黄松有说,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黄松有指出,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相关专题:最高法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