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行率先推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 员工跳槽同行业有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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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6:5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跳槽带走原单位的人才或商业机密,给原单位造成损失从而与老东家对簿公堂的事件如今屡见不鲜,在竞争激烈的金融领域中表现尤甚。记者近日从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获悉:一种预防该现象出现的附带竞业限制条款的新劳动合同已悄然用在新进来的大学生身上。据悉,该行新的劳动合同书已分成了三种类型———普通合同、附保密协议合同、附竞业限制协议合同。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就是用人单位与在某些岗位工作的受聘员工协商达成协议,因在该岗位工作而知晓或掌握本单位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的受聘员工,须承担相应限制义务,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单位工作或为其提供不利于原单位的帮助。同时,银行就员工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记者在市建行了解到,近年来该行与其他国有银行一样,被卷入人才竞争导致人员流失。某某去了股份制银行,某某又跳到了外资银行,官升一级不算,还有可支配的费用,房贴或住房基金提前兑现等“利好”消息给员工队伍带来一定波动。更不利的是,少数跳槽之人带走了客户,给银行带来了损失。该行仅在2002年一年就出现了14个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涉及住房补偿款、违约金及培训费等,违约责任非常明显,但当事人走了,根本没把那当回事。 针对市建行这一举措,有关专家认为,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上海市的劳动立法中首次引入了竞业限制的概念,规定虽比较笼统,但还是在规范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权利义务方面迈出了与国际接轨的可喜一步。 据悉,领行业之先的市建行目前又在考虑一种新的人力资源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影响,保障双方权益。从合同入手,规范用人机制,将法律工作渗透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明确员工在企业中和离开企业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可以享受的正当权益。 记者任淑霞 通讯员邹宇红(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