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人身事故最高可获赔2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7: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刘江)北京市教委负责人29日透露,北京市中小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过失责任在校方,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学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获赔20万元人民币。 据悉,北京市近3年来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50%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遭遇困难。其中,学校缺乏赔偿经费是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市教委副主任杜松彭说,学校没有专项的事故赔偿经费,而国家拨付的教育教学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学校对履行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缺少保证条件,不利于受伤害学生及时得到补偿。 他介绍说,日前,北京市教委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为公立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公立幼儿园投保学校责任险,该协议已于2003年9月1日起生效。 根据协议,参加投保的本市公立学校的中小学生及公立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20万元人民币,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杜松彭表示,目前全市已经赔偿了20多例,没有发生纠纷。同时,北京地区的民办学校也正积极办理责任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