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安全预防措施不到位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7: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刘江)学生应教师动员挂窗帘而不慎失足坠楼、午餐时热汤放置不当导致学生烫伤等行为,如果发生在北京中小学校,校方将可能被追究管理保护不力和措施不完善的责任,并要对学生进行赔偿。 北京市教委负责人29日宣布,根据新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 新出台的《条例》中提出了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防和其他应急设备有效运行;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产品与服务时,应当考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信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和实验教学;按照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开展各种集体活动;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对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有及时告之其监护人的义务等。 《条例》还规定了学校在取得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据介绍,近3年来北京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50%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2年左右。(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