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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2:49 新京报

  1、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适用

  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解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和学校组织
安排校外活动期间三种情形。排除了学生脱离离学校控制期间发生事故的情形。适用人群限定为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这里所提的事故包括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等情形,不包括精神损伤。2、预防不周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内容:《条例》中提出了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针对不同主体,分别明确了教育、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及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在事故预防方面的具体责任。

  解读:据了解,目前所发生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当部分是由于学校预防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这是本《条例》与外省市和教育部的规定相比最为突出的特点。3、学校对免责事项有举证责任

  内容:《条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学校对部分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解读:鉴于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存在举证防碍的现象,在受害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此规定更能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利益。4、三种途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内容:《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

  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各种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也可向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请求协调。调节60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中止协调。同时,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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