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严重者受党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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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3:12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 王振国)今天记者获悉,省纪委出台了规范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的暂行规定,规定乱收费数额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杂费标准一倍以上(含一倍)或因乱收费造成学生辍学、学生或家长自杀、群众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日前,省纪委出台了《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简称《 对于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收费和义务教育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吃喝送礼、发放奖金和福利补贴、旅游等非义务教育支出或变相私分;克扣、截留贫困学生应当享受的助学金;不落实或违反贫困学生杂费减免政策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规定》还特别指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屡犯不改或拒不纠正乱收费行为的;强迫、指使下属人员乱收费的;拒绝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收费票据、账册或转移资金的;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