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也有享受“低保”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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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9:49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毕舸近日从沈阳市综治委传出消息:回归城市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将被纳入城市就业计划,符合再就业政策的纳入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程”;对城市中生活困难、家庭生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上述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当一个曾经犯过程度不同人生错误的人跨出大墙的瞬间,一个旧的时代结束了,一种 这些,就是我看了报道后,在心中默默念叨的话,虽然倾诉对象是一个“虚拟”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此新闻如果放置在一个更广义的范围中去品味:那么我可以这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虽曾经被判处劳教和刑罚,但他们仍然是“人”,是中国公民,这正是中国公民权利保障的出发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是人,政府就应保障他们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还是公民,政府就应保障他们作为由宪法规定的、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而又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如果说给予劳教、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是对他们劳动价值和权利的一种尊重,那么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低保”,则是一种更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回归,因为政府对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政策,一直是希望他们做一个好公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即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做政府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签订了社会契约,政府希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告别过去,面向未来,振作精神,从零开始,尽快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那么就要赋予他们公民权利,一项都不能少;政府也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他们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政府义务履行不到位,那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可能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报复社会,虽然这是极小的概率。 强调引导一个曾经走过人生弯路的人,由被强制到半自觉直到自觉地“改造”自己。这就如同医生治疗病人一样,医生的根本职责是确保病人恢复健康,在治疗过程中,虽然也必须采取诸如隔离、绝对卧床、禁食或忌食直至施行手术等强制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让病人服用效果良好的药品、输液、补充足够营养品,从而尽快抬起头来,恢复人生的常态。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低保”,是将曾经中断的人生重新续接起来,这才是政府给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提供的最好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