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无辜的受害者能得到司法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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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0:02 生活报 | |
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 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无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支持。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自认倒霉: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应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