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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出台自律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0:5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王宇)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全文见三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约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禁止的八种行为。

  中国公证员协会秘书长江晓亮表示,加强行业自律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趋势。随着公证行业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改革逐步推向深入,行业管理的分量在加重,力度在加强。公证行业自律公约的出台,主要针对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等不良现象加强规范。要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起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机制。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五)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六)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

  (七)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公证处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内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

  第八条本公约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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