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专题: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机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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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3: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与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联手推出法律咨询 商品名称近似也不行吗 读者:我在一家小店买“cool”饮料,感觉口味有点不一样,发现包装袋上的英语单词不是“cool”,而是“coal”。这种行为应该算不正当竞争吧? 律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不正当竞争手段。 何谓商业秘密? 读者:我们是一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最近发现公司的许多客户都被主要竞争对手抢走。原来是前不久从我公司离职的一名员工被对方挖走。我们能不能以侵犯商业机密起诉对方? 律师: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方侵犯商业秘密却抵赖,怎么办? 读者:我们公司独有的产品配方最近被对手全盘“克隆”,但对方矢口否认,我们应该怎么办? 律师:《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有奖销售有规定 读者:我们公司最近准备搞有奖销售,听说举办这种活动很容易给同行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感觉。“有奖销售”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搭售”行不通 读者:前几天我经过一家服装店,一条围巾标明优惠价30元,我正要买下来,服务员说必须要先买一条300元的西裤,才能以30元的价格买围巾。否则,一条围巾要卖50元。 律师: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张华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