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名分有多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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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5:44 观察与思考 | |
观察记者 袁华明 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第91号通知让私家侦探从此只能在没有名分的状况下生存发展。公安部的这个通知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 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但事实上,一纸明令并未遏制住"私家侦 十年过去了,不少从事调查行业的人士对公安部的这个通知提出质疑。衢州市勇猛法律服务所主任徐勇猛在接受采访 时认为,公安部的通知是一个对公安系统内部的通知,所以它的效力不能及于社会,所以通知禁止社会上出现的民间性质的" 私家侦探"是不合法的;该通知的三条禁令仅有第三条是针对公安系统内部的,即要求公安人员不得参加这类私家侦探机构。 徐主任认为,只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的才可以禁止,否则像公安部的通知是不能对社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对于这样的争议,从公安部这个通知发出之日起就已经产生,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记者在"万马论道·2003中 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现场采访了前来出席此次会议的原公安部监察局局长张国学,张老也认为当时公安部的通知只是一个内 部文件,不像通缉令、公告那样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张老认为,类似于"私家侦探"的调查最好对从业人员的范围进行限定, 他认为让律师来从事调查、将调查机构设置在律师事务所当中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尽管张老也是如此理解的,但是在实际当中仍然是对民间私家侦探采取了取缔的做法。浙江省义乌市华森调查有限公 司董事长童增友告诉记者,当时他在1993年之前就已经开了专门从事调查取证服务的私家侦探所,当时也确实用了很直接 的"私家侦探"作为招牌,然而不久就遭到了取缔。对此,童增友说在义乌当地人们就是叫他"大侦探"的,被"取缔"之后 ,只好改头换面注册成调查公司。 名分之争一直使这些被称为"私家侦探"的调查业者游离于法律和现实之间。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潭海律师认为, 要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必须要有立法的授权、可以申领营业执照等,目前私家侦探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调查权。王潭海律师认 为,我国律师的调查都不是没有限制的,作为私家侦探到底有没有调查权,比如银行是要坚持为客户保密原则的,私家侦探要 么就是无法得到信息,要么通过人情关系得到部分信息,否则就只能通过违法手段取得;手段、工具的合法以及不侵犯他人的 合法权利是调查中的基本原则,公安部之所以要禁止私家侦探,其原因之一就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方面的权 威专家巫昌祯教授在谈到婚姻忠诚度调查与隐私权保护时也认为只要手段合法、工具合法就可以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别人进 行调查。 不过大多数人对于"私家侦探"一词还是比较谨慎的。"万马论道·2003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组委会负责人 徐敏律师表示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私家侦探"一词,他认为中国没有私家侦探,而存在着以调查民商事的商务调查行业。他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外的私家侦探是可以拥有枪支、并有权进行拘捕的,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与会的法学教授也表示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制实行双轨制,司法部门和私人侦探都可以介入案件的调查,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实现单轨制, 刑事调查只能由国家特定机构行使。而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建军律师表示,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作为法律文件只要它 不撤消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商务调查并不等同于私家侦探,这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 由于行业本身存在着诸多尴尬,使调查行业渴望能在阳光下运作。近年来中国调查业者们在重庆、贵阳等地召开会议 ,希望为自己争得一个名分。然而关于私家侦探合法性的争论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结果,面对潜力巨大的调查市场,私家侦探们 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希望早日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让他们有一个合法的从业身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