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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看日记妻子要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6:14 新华网

  因为丈夫偷看了自己的日记,生气的张梅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她和丈夫离婚。昨日,成都成华区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丈夫偷看妻子的日记还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偷看日记引发离婚官司

  原告张梅系成都一小学教师,被告马浩系龙潭乡一农民。两人婚后于1985年生育一女。

  张梅诉称:2003年8月发生的一件事是其起诉离婚的“导火索”:她怀疑丈夫偷看了自己的日记。不久,她的这一猜测得到印证:丈夫居然将她在日记中写的一些话四处传扬,并且怀疑她与同事有“不正当关系”,由此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同时,双方处事观点、方法不同,没有共同语言。今年6月,丈夫几次要求她搬出去住,还把原来从不锁的房门锁上。从今年10月9日起,双方分居至今。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她表示放弃财产分割。

  丈夫喊冤:我是无意的

  被告马浩则辩称:结婚前张是民办教师,结婚后,女儿还不足1岁,张考入师范学校学习,在她学习期间,全家的生活和她的学习费用都由他一人承担。2002年,当张从村小调入中心小学后,其思想发生了变化。对于妻子诉他偷看日记一事,他喊冤说:今年8月,他翻看女儿作业本时,无意识地偷看了妻子的日记,并非故意偷看。房门被锁,则是因为他出去买菜,也不是有意所为。他还指出,在妻子没有支付分文的情况下,他就建起6间楼房,可见在家务农的他并非不思进取,因此妻子没理由嫌弃自己。双方夫妻感情并没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

  成华区法院认为: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因丈夫偷看日记一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判决驳回张梅的离婚诉讼请求。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指出:张梅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就丈夫偷看自己日记一事另案起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起诉的意义不大。她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即不能与丈夫离婚。(文中除律师外,其余人名系化名)(文/成华法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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