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者可要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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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6:3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解释明确,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 撞死人加倍赔偿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也许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 学校对校园事故负责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担责 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共场所受伤管理人有责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将承担责任。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