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置残疾人负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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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0:15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项前)用人单位拒绝安置残疾人,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审议通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修改稿),首次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称,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后的《规定》指出,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