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实施新法规之公安类 警察罚款无收据可拒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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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1:54 信息时报 | |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刘丽娟 编者按 明天就是元旦了,我国行政职能部门为我们制定了许多新的更民生、更人性化的法规政策,在新的一年里,它们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惊喜和便利,本报用连续三个版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刑讯逼供取证据无效 ●卖淫嫖娼不当场处罚 ●扣押财物最多为15天 ●禁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违法者用假名照样罚 ●传染病人孕妇不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该规定明天正式实施。据悉,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刑讯逼供取证据无效 新规: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解读: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卖淫嫖娼不当场处罚 新规: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醉鬼失控不手铐脚镣 新规: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禁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新规: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扣押财物最多为15天 新规: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指定医院鉴定精神病 新规: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4情况应告知听证权 新规: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违法者用假名照样罚 新规: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传染病人孕妇不拘留 新规: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罚款不开收据可拒缴 新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