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孤儿找个家报道之问题篇-2:社会缺少个信息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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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2:44 燕赵都市报 | |
自12月10日推出“给孤儿找个家”大型策划以来,本报不断接到爱心家庭打来的电话,他们纷纷表达自己强烈的助孤意愿,并一再强调他们的愿望不是突发的,而是由来已久。一边是孤儿贫困的生存境况,一边是爱心家庭的强烈助孤意愿,到底是什么羁绊着爱心家庭的助孤步伐呢?基于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从事收养登记工作多年,不愿透露姓名的民政工作人员。 信息缺失是最大障碍 这位民政工作人员说,信息的缺失是社会助孤的最大障碍。目前社会上仅有孤儿收养的登记机关,而没有提供孤儿求助信息和爱心资助信息的服务机构,致使孤儿得不到社会的关爱,爱心家庭的收养、寄养或助养愿望,也因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而化为泡影。 社会福利院虽能提供一些收养方面的服务,但由于属地划分的原因,驻地在城市的社会福利院只收纳本市区内的孤儿,相比之下,为数众多且经济水平较差的农村孤儿的收养、助养就成了难题。再加上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致使大量农村孤儿仍分散在各个家庭过着艰难的日子,收养人无从入手。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虽透露了一个孤儿管理的进步信息,但目前并不能给分散在农村的孤儿带来实际利益,因为其明确规定,家庭寄养的对象仅限于监护权在民政部门及其下属服务机构的孤、残儿童和弃婴。 目前民间类似的做法只能称为“准寄养”或“类寄养”,“准寄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体现在自行签订的协议中,但缺乏强有力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有把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的孤儿(尤其是农村散居的孤儿)纳入到该《办法》之内,才能保证“准寄养”双方良性健康发展。 建立成熟法律和机构 谈到信息服务缺失的原因,该同志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律、制度、规范等都没有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助孤职能,再加上孤儿监护人、养护人的自身素质和法律观念的局限性,致使一些部门不愿涉足孤儿的领域,承担过多的责任。 他说,需要一个服务组织或一个指定的政府部门,了解收集社会信息,把社会的爱心完完整整地传递下去,并对收养或寄养双方实施监督,而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单纯依靠政府或单纯依靠个人献爱心,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有建立成熟的法律和机构,将社会资源优化组合,孤儿的生活才能得到长久保障。该同志认为,对孤儿的管理应该从法、德、理、情四方面入手,硬性的法律仍是最有效的工具,而解决收养或寄养的最好方式为属地或社区救助。这样既不会改变城乡间的人口比例,孤儿也不用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可随时探望亲人,在感情上能很快适应,同时又不会给收养地或寄养地带来负担。 本报记者:刘红;实习生:许海玉 | |